《不動產抵押合同》是一種常見的抵押信用商業行為,通過抵押不動產的所有權來獲得貸款,這樣做的好處是,只抵押了不動產的所有權,但是使用權還在手上,在債務關系存續期間依然可以使用,下面為大家帶來不動產抵押合同模板。
3.擔保期限
抵押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義務具有持續性,其效力直至被擔保債務全部清償之日止,并且不受抵押人的任何股東變更、機構變更或者經營方式或者經營范圍變更的影響,也不受《貸款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變更的影響。
4.擔保的完善和進一步保證
4.1批準和登記
抵押人應在貸款合同規定的期限內,且在任何情況下不能晚于獲得《房屋所有權證》后_____內,根據下述程序辦理完成抵押物的抵押所需的全部批準和抵押登記手續,因此產生的費用將由抵押人自行承擔。
4.2提交文件
抵押人向擔保代理行承諾,在上述第4.1款(登記)所述的抵押登記完成后立即,且在貸款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向擔保代理行提交抵押登記的有關證明的原件或復印件,和擔保代理行可能合理認為的為完善本合同項下擔保所需要的任何其他文件(抵押人依適用的法律或條例必須保留的任何文件除外)。登記機關或其他的抵押登記機關為本合同項下的擔保向擔保代理行出具的房屋他項權利證書和/或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或其他的抵押登記證明等由擔保代理行或其授權的律師、代理人或其他專業顧問直接從登記機關或其他的抵押登記機關領取。此外,抵押人向擔保代理行承諾,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或擔保代理行另有要求外,在本合同簽署日后所簽發或其所獲得的有關抵押物的任何產權文件的原件,將由其在獲得后立即提交予擔保代理行保管。
擔保代理行有權繼續持有抵押人向其遞交的任何抵押物的任何產權文件的原件,直至抵押人償還了所有被擔保債務。
4.3抵押物的控制
抵押物應仍然由抵押人控制并使用,并由抵押人承擔與抵押物有關的全部義務和責任。
未經擔保代理行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對抵押物作出任何實質性結構的改變、拆除或搬移,但由于違反本條款所作的改變而產生對抵押物的任何增添需自動成為本合同所列抵押物的一部分,并在擔保代理行要求時,與擔保代理行一起辦理增添部分的抵押登記手續,費用由抵押人負擔。
5.行權期限
除非貸款行同意延長,抵押人的債務履行期限應以其向貸款行清償完所有債務為準。該債務包括但不限于貸款本金、利息、提前還款利差損失、提前還款罰金、違約罰金、顧問費用或其他費用。貸款行應在《貸款合同》項下的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
6.抵押權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抵押人應保證擔保代理行是抵押物的第一順位抵押權人,并保證抵押物上不存在任何優先于擔保代理行的抵押權或與之處于同一順序的其他權益,也不存在妨礙或者限制擔保代理行行使第一順位抵押權的任何所有權保留、共有權、欠付稅款/行政規費或其他權益。
7.《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的保管
抵押人同意在貸款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將與抵押物有關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交由擔保代理行保管,直至被擔保債務被全部清償。擔保代理行會根據抵押人辦理有關業務的需要,在抵押人提前合理通知的情況下,將《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交給抵押人使用。抵押人辦理完畢相關業務后,應將《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交給擔保代理行繼續保管。
8.解除抵押
抵押人在本合同下的義務應只有在被擔保債務已被無條件和不可撤銷地還清后才終止,本合同項下的抵押屆時全部解除。
不動產抵押是以不動產作為抵押品的信用行為。債務人在法律上把不動產所有權轉讓給債權人,但債權人并不占有不動產。以不動產擔保的債務一經償付,不動產所有權的轉讓便立即失效。因此,雖然發生債務時不動產被有條件地轉讓了,但是在全部債務償清后,所有權馬上就被收回。作為抵押品的不動產一般為土地和房屋等。不動產抵押的優點是:債務人保留對不動產的占有,因而仍能使用它;債權人則由于在償清債務以前擁有不動產的所有權,因此不會因為債務人不還債而受到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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