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扶養協議》如果人到老年沒有給你送終的人,可以通過尋找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將自己的遺產交給那個人來換取臨終前的贍養和去世后的喪葬事宜,下面為大家帶來遺贈扶養協議范本。
第三條 遺贈財產的管理及保管
(一)甲方應妥善保管遺贈財產,不得單方處置遺贈財產。對于遺贈的財產損壞或者被甲方單方處置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修理、更換或收回;甲方拒不修理、更換或收回的,乙方有權變更或終止協議。
(二)甲方自身擬發生單筆【】元(大寫:【】元)以上費用支出的,甲方應提前通知乙方并取得乙方同意。
第四條 遺贈財產的保管、管理和維護責任
乙方在甲方生前不得擅自轉移、處置甲方遺贈財產,經甲方同意的除外;乙方應在甲方去世之后及時辦理遺贈財產的所有權轉移手續。不需辦理財產所有權轉移手續的,乙方占有即視為已取得遺贈財產。
第五條 喪葬事務辦理及費用承擔
甲方過世后的喪葬事務由乙方負責,乙方應當按照甲方遺愿,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及公訴良俗的原則下辦理喪葬事務。辦理喪葬事務的費用首先由甲方遺贈財產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承擔。
第六條違約責任
(一)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協議項下的任何一項條款均被視為違約。違約方應承擔因自己的違約行為而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
(二)如乙方未按本協議約定履行扶養義務的,甲方有權從遺贈財產中進行部分扣減,或解除本協議;
(三)本協議所稱之損失包括實際損失和協議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訴訟或仲裁費用、以及合理的調查費、律師費等相關法律費用。
第七條不可抗力
(一)本協議中“不可抗力”,指不能預知、無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臺風、洪水、火災、戰爭或商事慣例認可的其他事件。
(二)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的過程中遇到障礙或延誤,不能按規定的條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義務的,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滿足下列所有條件,不應視為違反本協議:
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義務,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前受阻方不存在遲延履行相關義務的情形;
2.受阻方已盡最大努力履行其義務并減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對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的十五天內提供有關該事件的書面說明,書面說明中應當包括對延遲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協議的原因說明。
(三)不可抗力事件終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應繼續履行本協議,并應盡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應可延長履行義務的時間,延長期應當相當于不可抗力事件實際造成延誤的時間。
(四)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持續達三十日或以上時,雙方應根據該事件對本協議履行的影響程度協商對本協議予以修改或終止。如果一方發出書面協商通知之日起十日內雙方無法就此達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權解除本協議而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遺贈扶養協議是我國《繼承法》確立的一項新的法律制度,是我國繼承制度的新發展。
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其目的在于使那些沒有法定贍養義務人或雖有法定贍養義務人但無法實際履行贍養義務的孤寡老人,以及無獨立生活能力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在簽訂遺贈撫養協議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扶養主體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體組織。被扶養人可以與公民簽訂遺贈扶養協議,也可以與集體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內容應明確具體寫出遺贈扶養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公民應將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贈送給扶養人。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已支付的供養費用。 遺贈內容應寫明遺贈財產的名稱、數量、處所,并提供有效的證明文件。 扶養內容應寫明提供扶養具體內容、辦法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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