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及分割協議》當被繼承人去世以后協議將生效,被繼承人的各種財產將分給不同的繼承人,通過各種約定讓活著的人能夠過得更好,不過獨生子女大概沒有這種困擾,下面小編將帶來遺產繼承及分割協議模板。
第三條違約責任
(一)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協議項下的任何一項條款均被視為違約。違約方應承擔因自己的違約行為而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
(二)本協議所稱之損失包括實際損失和協議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訴訟或仲裁費用、以及合理的調查費、律師費等相關法律費用。
第四條不可抗力
(一)本協議中“不可抗力”,指不能預知、無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臺風、洪水、火災、戰爭或商事慣例認可的其他事件。
(二)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的過程中遇到障礙或延誤,不能按規定的條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義務的,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滿足下列所有條件,不應視為違反本協議:
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義務,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前受阻方不存在遲延履行相關義務的情形;
2.受阻方已盡最大努力履行其義務并減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對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的十五天內提供有關該事件的書面說明,書面說明中應當包括對延遲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協議的原因說明。
(三)不可抗力事件終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應繼續履行本協議,并應盡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應可延長履行義務的時間,延長期應當相當于不可抗力事件實際造成延誤的時間。
(四)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持續達三十日或以上時,各方應根據該事件對本協議履行的影響程度協商對本協議予以修改或終止。如果一方發出書面協商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各方無法就此達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權解除本協議而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條適用法律與爭議解決
(一)本協議的成立、效力、解釋、履行、簽署、修訂和終止以及爭議的解決均應適用【】法律。
(二)因本協議引起或者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各方應首先以協商方式解決。協商應在一方向另一方送達關于協商的書面要求后立即開始;如果十日內各方未能通過協商解除爭議,的則各方同意按照以下第【】種方式解決:
1.因本協議引起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各方同意將爭議提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解決。
2.因本協議引起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提請【】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轄權的法院或其他有權機構強制執行。除非仲裁裁決有不同規定,敗訴方應支付各方因仲裁所發生的一切法律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
(三)訴訟或仲裁進行過程中,除各方有爭議的部分外,本協議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應繼續履行。
(四)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協議通知與送達條款送達與仲裁或強制執行仲裁裁決有關的傳票、通知或其他文件。本協議通知與送達條款中得任何規定均不應影響一方以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送達上述傳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權利。
(五)本協議全部或部分無效的,本條依然有效。
遺產分割協議就是指繼承人就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進行協商后,達成一致意見來分割。
繼承人就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進行協商后,達成一致意見來分割。遺產分割協議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當事人之間簽訂的遺產分割協議真實、合法的活動。繼承權公證與遺產分割協議公證相關,實踐中,常常是若干遺產繼承人首先辦理繼承權公證,在公證機構對繼承權確認后,再就遺產分割協議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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