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游戲授權代理合同》許多游戲廠家掌握了發行和宣傳的渠道就會通過代理各種各樣的游戲來獲得更多的收益,想要代理一款網絡游戲需要進行一系列的流程,最終找到合適的作品,然后進行合作,最終成功代理。
第一條 開發與可交付使用
1.1游戲的開發與支持研發公司應向運營公司提供游戲的開發與設計、最終用戶程、服務器端程序以及相關文件。同時,研發公司還應保證按照本協議規定的交付時間表進行同步的相關支持。
1.2未能按時交貨 如果研發公司不能依照交付時間表完成,運營公司有權暫時不支付本協議規定的任何費用,直到交貨的問題得以解決。時間將不會成為本協議的根本問題。
1.3可交付使用 研發公司應當依照交付時間表同步提供最終用戶端程序、服務器端程序以及相關文件,包括所有結果代碼、文檔、列表、庫、數據文件以及需用于游戲服務的所有相關程序軟件。(”可交付使用”)
1.4本地化 研發公司應當負擔游戲中文簡體版本地化的費用以及游戲內所有的詳盡文字內容,運營公司應有機會評估本地化的結果,并且提供確認。
第二條 指定及授權
2.1唯一指定 研發公司在本協議中提供給運營公司以下獨家的唯一的權利:
(a)再生產、演示及展示本產品;
(b)對中國大陸的用戶直接進行或通過經銷商和分銷商進行本產品的銷售、市場行銷、分銷等活動;
(c)允許中國大陸的最終用戶可以以結果代碼的形式使用此產品;
(d)提供維護與支持服務,包括但不僅限于:技術支持、軟件支持、客戶服務及在線客戶服務,所有GM將對研發公司的專門GM負責人匯報。所有運營公司的GM必須依照研發公司提出的客戶服務規范對中國大陸的最終用戶進行服務;
(e)安裝、拷貝、儲存、編輯及修改服務器端程序以便提供必要的游戲服務。
2.2互聯網權利 協議各方同意,盡管本協議限定的區域為中國大陸,運營公司仍然可以通過互聯網進行本產品的市場行銷及銷售活動,但運營公司應該確定通過互聯網訪問的用戶來自中國大陸。如果通過互聯網對中國大陸以外地區進行的銷售達到或超過了全部產品銷售和收費的10%,將視為運營公司違反了本協議。
2.3URLs. 研發公司同意所有用于訪問限定區域內的游戲服務的URL以及其他相關權利都為運營公司獨家擁有。
2.4進一步的保證 研發公司應當確保運營公司能夠在不侵犯知識產權以及不必負擔額外費用的情況下享受本協議規定的各項合法權利。研發公司應當獨自負擔第1子條款中為取得各項權利所須支付的額外費用。運營公司為進行本產品的銷售、市場行銷和分銷所須獲得的其他所有權利和授權費用以及在開發完善本協議規定的游戲服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獲取授權費用也應由研發公司獨自負擔。
2.5付款義務 運營公司對研發公司唯一的付款義務應與本協議中規定的所獲得權利相對應。運營公司不需要對其他任何一方支付任何費用以獲得本協議中規定其應獲得的權利。
第三條 更新資料
3.1在本協議的有效期內,所有關于游戲的升級資料、補訂版本升級、服務器端程序的升級以及最終用戶端程序的升級都將被認為是本產品及服務器端程序的補充。運營公司將對以上所有更新資料享有獨家使用權而無須支付任何附加費用。
3.2不定期更新 研發公司保證將建議運營公司在技術、市暢法規等其他影響開發的因素下對最終用戶端程序、服務器端程序、文件及游戲服務進行不定期的更新升級(”不定期升級”)。研發公司應當對運營公司提供同步的不定期更新。
第四條 變更需求
4.1變更需求 運營公司可能會不定期地要求研發公司對游戲的最終用戶端程序、服務器端程序、文件等任何部分進行必要的更改、修正或刪節(”變更需求”)研發公司應當在要求合理的情況下進行必要的變更工作。研發公司應當對運營公司提交變更的細節內容和所需時間的計劃。一旦計劃被運營公司核準,研發公司即應當開始進行變更需求的實施工作。
第五條 知識產權
5.1版權通告 運營公司保證每套本產品的拷貝都將會依照本協議的規定進行分銷和銷售,以下為版權通告字樣:
5.2產品名稱
本產品將在中國大陸以 這一英文名稱標識。在中國大陸游戲的中文名稱將在以后由運營公司提出并由研發公司核準。
5.3研發公司無形資產的使用 “研發公司”這個商標是研發公司的獨享資產(”研發公司無形資產”)。在本協議有效期內,研發公司應當提供運營公司及/或運營公司的合作伙伴以在中國大陸范圍內免費使用 研發公司的無形資產進行此產品和游戲服務的廣告發布、市場行銷、演示示范以及分銷等活動的權利。所有將用到研發公司無形資產的市場活動都將事先獲得研發公司的核準。發行人應當給研發公司提供合理的機會檢查和監控發行人在協議有效期內依照本協議條款使用研發公司無形資產的行動。發行人不得在本協議規定的范圍以外使用任何研發公司的無形資產。發行人不得采用或者注冊任何與研發公司無形資產相近、容易混淆的產品名稱或符號標記。當本協議終止之時,發行人應當停止以任何方式使用研發公司無形資產。
5.4第三方侵權通告 任何一方都有義務通報其他方由第三方進行的針對本產品或服務器端程序的任何侵權行為。
5.5第三方侵權對策行動
(a)由運營公司通報的關于對本產品或服務器端程序的第三方侵權、非法使用或濫用行為,或者由研發公司了解到的類似情況,研發公司有權,但并非義務,采取旨在保護本產品或服務器端程序免受非法侵害的對策行動。
(b)如果研發公司不采取任何對第三方侵權的對策行動,運營公司有權,但并非義務,采取旨在保護本產品或服務器端程序免受非法侵害的對策行動。同時運營公司有權對該行動進行評論,但運營公司將保留對行動的完全控制權。
按照所受侵害的損失程度公平地進行分配。
現在國內游戲代理商和韓國廠商合作模式大致有如下幾種:
權利金模式:在這種模式下,國內游戲代理商制作任何用于商業銷售用途的游戲相關的點卡、客戶端、周邊產品,都要在每隔一段固定的周期后,按該周期內制作的產品市場零售價的一定比例付費用給韓國廠商作為版權金,無論該批產品是否已經售出。
利益分成模式:該種模式是游戲廠商和國內代理商事前商定好利益結算方式,簽定相關協議,在每隔一段固定的周期后將該段周期內的利潤的一部分按協議支付給游戲廠商,不過多數的韓國廠商并不愿意按此種模式合作。利益分成模式還有另一種形式,由國內代理商對自身運營情況作出預估,和游戲廠商協商一個固定的利益比例,按期將商定的費用作為利益分成支付給游戲廠商。
區域版權買斷:區域版權買斷是指國內代理商和游戲廠商事前商定好一定的版權費用,一次性支付給游戲廠商,之后的所有利益都歸國內代理商所有。之后國內代理商可以在協議中指明的區域內任意生產任何游戲相關產品,不必再付版權費用給游戲廠商,并可以自行對程序進行后續開發,但只能在協議中指明的區域內運行。
合作經營模式:該模式是目前比較新出現的一種形式,是由游戲廠商將游戲版權或是游戲版權和部分資金以投資形式和中方代理商合資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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