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賠償協議》在各種案件中犯人需要給受害人進行各種形式的賠償,這個時候就需要簽訂對應的賠償協議,規定賠償的數額,同時包含了各種各樣的賠償項目,下面小編為大家帶來刑事賠償協議范本范本。
第四條 賠償款包括且不限于: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喪葬費、交通費、伙食補貼等法定的全部賠償項目。
第五條 乙方在使用該筆賠償款的時候,必須充分考慮到未成年家屬的權益,不得挪用。
第六條 死者的火化費、服裝費以及遺體存放費、遺體運送費不包括在上述賠償金額之內,由甲方根據實際情況另行支付。
第七條 乙方確認是在完全公平、自愿的情形下,接受本賠償方案,不存在任何欺詐、脅迫、誤解等情形。
第八條 乙方自愿放棄其他一切索賠權利,并保證在收到賠償款之后,不會再以任何方式向甲方或者其他方主張賠償。
第九條 乙方確保簽訂本協議的乙方人員及家屬代表具備簽訂賠償協議的能力,并保證能夠代表未在本協議上簽字的未成年人家屬。
第十條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協議項下的任何一項條款均被視為違約。違約方應承擔因自己的違約行為而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
第十一條通知和送達
(一)本協議的一方發給另一方的任何通知、文件或申請均應以書面形式通過掛號郵寄、特快專遞、傳真或專人送交的形式發出。掛號信件或特快專遞的交寄日以郵戳為準。
(二)通知、文件或申請按照以下方式視為送達和生效:
以掛號方式發出的,發往內地地區的,發出后第四日視為送達;發往港、澳、臺及境外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發出后第七日視為送達。
《國家賠償法》對刑事賠償作出具體規定,對于進一步促進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獄管理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具有重要意義。
義務機關
刑事賠償義務機關是指接受刑事賠償請求、支付賠償費用、參加賠償訴訟的義務方。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19條規定,中國刑事賠償義務機關依照不同的情況分別是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以及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和監獄管理部門。具體而言,中國刑事賠償義務機關按照下列原則予以確定:
⑴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⑵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⑶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⑷二審改判無罪的,作出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⑸刑訊逼供、毆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為造成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或者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作出上述違法行為的工作人員所屬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此外,對于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訴訟中錯誤采用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執行錯誤所造成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損害,應向作出錯誤的采取強制措施決定以及作出錯誤執行行為的人民法院提出國家賠償要求,以其作為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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