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歸屬
標簽: 員工知識產權歸屬協議 官網:暫無
《員工知識產權歸屬協議書》本協議是用來規范約束員工與企業之間的知識產權歸屬問題,由于在工作中可能在出現各種職務帶來的范明和創造,所以需要進行約定,這樣避免各種各樣的麻煩和問題,推薦給有需要的用戶下載使用。
合同預覽
第一條知識產權范圍
知識產權,指對于自己的智力活動創造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標記、信譽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而不限于對已注冊、未注冊、已進了注冊申請的專利、專利申請、商標、服務標志、標識、形象、商號、互聯網域名、設計、著作【包括計算機軟件】、數據庫、集成電路設計、專有技術等擁有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不論其表現為何種形式,記載于何種載體。
第二條任職前員工知識產權歸屬
(一)任職前員工知識產權,指乙方在受雇于甲方之前所創作的且為乙方所擁有的與甲方的業務、產品、研究和開發有關且未轉讓給甲方的所有知識產權,包括而不限于專利、著作【包括計算機軟件】、專用技術等。
(二)乙方任職于甲方前所擁有的知識產權,由乙方繼續擁有,不得被界定為甲方的知識產權。乙方同意,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向第三方轉讓任職前知識產權,在同等條件下,甲方應當享有優先受讓權。
(三)除有任何在先的保密協議限制乙方向甲方披露任職前知識產權以外,乙方應就任職前的知識產權及其使用限制向甲方做出聲明,并將記錄這些內容的附表作為本協議的附件。乙方承諾附件所做的陳述是真實、完整的。乙方理解并且同意:遵照本項披露要求,如乙方未進行相應的告知且未提供該附表,即表示乙方并無此種任職前發明/作品。
(四)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如乙方將任職前的知識產權運用到甲方的計算機軟件、產品、工藝或機器裝置【以下稱“甲方產品”】中,視為乙方對甲方授予許可,甲方有權對上述所涉任職前知識產權進行制作、委托他人制作、修改、使用和銷售,無論所涉任職前知識產權是作為甲方產品一部分或與甲方產品有關。此項許可應是非獨占的、免專利許可費的、不可撤銷的、永久的、全球性的許可。
(五)乙方應保證其對所涉任職前知識產權具有合法的處分權。若任何第三方向甲方提起與所涉任職前知識產權相關的權利主張,甲方因此承擔的任何賠償、費用、支出和責任的損失,乙方應向甲方賠償。
(六)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所涉任職前知識產權,應將甲方享有的非獨占、免專利許可費、不可撤銷的、永久的、全球性的該項許可向第三方披露,并保證甲方始終享有該項許可。
第三條任職期間及之后的職務發明
(一)職務發明,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因執行甲方的任務或者利用甲方的物質技術條件而由乙方完成的發明創造,包括但不限于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開發、改進、技術秘密和技術訣竅:
1.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明創造;
2.履行甲方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3.利用甲方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甲方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甲方的資金、設備、零部件、材料或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數據等;
4.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后1年內作出的,與乙方在甲方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甲方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5.其他任何與甲方業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二)職務發明的專利申請權、專利權及其他相關的知識產權屬于甲方。
文檔說明
企業和員工關于知識產權權利歸屬的內容,通常包含兩個部分,一是知識產權的權利歸屬于誰;二是當權利歸屬于公司時,如何確保員工的署名權、獲得獎勵的權益。在我國《專利法》、《著作權法》中,均對員工任職期間所形成的知識產權如何歸屬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但仍建議企業通過與員工簽訂內部協議的形式,更為細致的明確權利歸屬。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員工作為發明人、設計人、作者的署名權需要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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